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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核心商业秘密泄露怎么办?

陆 军 日期: 2004-09-01 浏览次数: 2242
  他当初不该吝惜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成本?他要不要收集证据状告对手公司和那两名跳槽员工?
  
  嘉宾:长城软件集团总裁高克勤
  证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李鹏
  
  事件背景:
  某知名化妆品公司的研发部门,又一个人递出了辞呈。总经理张显开始觉得不对劲了。两个月以来,已经有两个人以欲继续深造为由辞去了职务。
  张显亲自找该员工谈话,试图通过深度沟通摸清其辞职的真正原因,并劝其放弃辞职。对方话不多但态度坚决。公司研发部门正在研发的产品是明年初要推向市场的新概念产品,公司对这种产品的市场前景持非常乐观的态度。
  难道是对手公司已得知这个项目,在挖墙脚?
  当初之所以在挽留无效后同意那两名员工离职,是考虑到他们都是该项目研发的外围人员,只是负责该产品一些附加功能的研发工作,并不掌握该产品的核心配方和制作工艺。张显开始打听前两名离职员工的真正去向,结果发现他们的确在竞争对手B公司供职——B公司想通过外围信息来推测核心配方?或者了解该产品的短板?
  张显翻看员工劳动合同,发现对商业秘密的规定非常笼统:“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在竞业禁止有关条款中规定:“两年内不得到直接竞争对手公司任职。”而公司并没有给离职员工相应资金补偿。
  张显开始检讨自己:当初不该吝惜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成本?要不要收集证据状告对手公司和那两名员工?
  
  专家点评:
  要杀一儆百!
  高克勤:这个案例中有趣的一点是:不是直接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人跳槽。但我认为对于企业,所谓核心秘密和非核心秘密是相对的,技术秘密、经营管理信息等等,所有你认为是自有的东西企业都应该保护。有些秘密,你今天的眼光看不是最核心的,但换一种角度,或者一段时间之后,它就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商业秘密。
  那还要不要起诉他?——如果可能,我一定会起诉。
  案例中涉及到对员工保密的约束力有限,这里面先要衡量能不能被法院受理;即使不能起诉,公司也要从法律角度来对待、解决这件事。目的不在于把他送进监狱,可能也不会有什么胜算。因为有太多东西扯不清——什么是属于你的知识产权?一个员工对法律方面的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
  所以起诉的目的——是要去唾骂这种行为,要告诉员工企业对这种行为的态度——坚决不允许。
  这样的事情不可能计成本。正如上面提到,公司胜算不见得很大,即使胜诉,可以得到的赔偿也很难计算。老实讲做这件事形式大于内容。就是通过这样的事件处理态度,建立起公司的文化和给员工以教育。
  同时,应该积累保护企业各种商业秘密的经验方法。我曾在外企工作多年,当我进入一家公司,要签署厚厚一摞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议,其中囊括了几乎所有历史上该公司或其他公司出现的各种可能泄漏商业秘密的情形。这就使员工意识到,在发生商业秘密泄露后,公司只要想追究都有的放矢。员工会受到包括内部处理——比如被开除并留下纪录,乃至外部诉诸法律的处理。
  而有人提到用竞业禁止来防止员工被竞争对手挖走从而泄露商业秘密,实际上很难操作,不让一位员工凭借已有技能吃饭也不合人情,只能期待员工拥有职业道德,利用自己的思想能力来工作,而不是已掌握的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很难举证!
  李鹏: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并被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其中包含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要起诉,就要对几个要件进行举证:确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该信息能为原告带来商业利益,而其中,由于侵权带来的损失要能够衡量,以便提出补偿要求;公司采取了保护措施,比如锁入保险箱、文件加盖加密标记等,既让员工知晓该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否则有可能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也可以是劳动合同中有保密条款或者另有保密协议与员工约定:在员工从事工作之前就约定好什么是商业秘密,在工作过程中如有泄漏,就按照违约处理,有据可查。
  但是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在离职之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是有一定限制的,包括时间、地域和金钱。一般要求的保密时间为三年以内;保密的地域上也要有约定,比如某省之内、本国之内等;同时要给员工一定经济补偿,这与竞业禁止相连。因此,如果没有经济补偿,则在法律上容易被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合同而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该公司并未给离职员工以经济补偿,没有权利限制员工到任何公司工作,补偿金额也没有一个非常具体的限制,连基本做到合情合理都没有,比如半年到一年的员工薪水等。
  不过出于成本的考虑,企业不可能把所有的东西都列为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比如连锁经营企业,客户信息可能是海量的,如果要把这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维护,付出的成本将十分巨大,而且与收益不成正比。
  对于本案,张显对可能的商业秘密泄露察觉较早,但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信息还不确定,如果进行侵犯商业秘密案来起诉,很难举证。
  即便日后事情有所明朗,仍建议不通过商业秘密或者侵犯知识产权官司来打这场官司,因为取证困难,而且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各种情况进行清晰的规定,历史上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例,原告企业别说胜诉、立案与否都很成问题。
  但如果真遭遇了可衡量的损失,可按照不正当竞争案子来打。这里的第一被告是接收了泄密员工的企业——该企业以获得商业秘密为目的地挖走对手员工,是要冒法律风险的。(陆军lujun006@vip.soh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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