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2004年以来,受宏观调控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民间融资趋于活跃,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
央行在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多次提到:要解决小额信贷和对微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民间金融的活动。
从民间金融的需求方来看,主要是难以从银行取得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从正规渠道得到满足,于是转而求助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解决了部分困难,同样也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分析,过去40多年中,政府引导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民间提供贷款几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更为可行的策略是将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纳入到国家金融体系中,以解决这部分国家金融机构难以完成的金融市场的细分。
如此火爆的民间融资恰好是诞生民营银行的最佳土壤,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的目的之一也是要疏通民间融资渠道。而我们现存的金融体制中,却是一个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因此需要打破对银行准入的垄断。
一方面,我们有民生银行等这样的全国性大型民营银行,另一方面,我们要明确,应该由小银行来解决中小企业的问题。可以鼓励民营银行在区县设立地域性银行,将营业范围限制在熟悉情况的区县,为中小企业服务,这样,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次,就异地存储、中间清算和支付等技术问题来看,要民营银行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那么简单。因此,应让民营银行更多地担负起区域范围内中小企业融资的责任。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由合理到合法,体现了一种进步。为民间融资“正名”,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本身就是金融制度创新的过程。
(作者系融勤国际中国研究院研究员)